第264章 辩论(1 / 1)

在郑玄的小院之中,正在模拟一场太学之议。

反方代表是蔡邕,正方代表是刘辩派出的蔡琰,以及蔡琰背后的刘辩,而刘辩的身旁还有刚成了自己人的郑益。

裁判则是郑玄。

蔡邕一上来便从根本上否定了均输法存在的必要性:“国家定下制度,效仿圣王重农抑商,乃是为了削减人的欲望,使人无浮躁之心。今之均

《我,刘辩,三兴汉室》第264章 辩论